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再7-2号
曹福龙、王坤龙:原审原告范西明与原审被告曹福龙、吴秀英、王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维持(2017)浙0110民初186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二、变更(2017)浙0110民初186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曹福龙支付范西明律师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撤销(2017)浙0110民初1860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96元,由曹福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王坤龙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公告费560元,由曹福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范西明支付,王坤龙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220号
曹伟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曹伟汝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4民初82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学友、朱秀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923号
陈益群(身份证号:332601197210300618):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89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陈伟军要求你立即偿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6民初2087号
钟建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庆元县绿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建梅、揭德久、姚松淼、揭德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6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钟建梅、揭德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庆元县绿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12‰计算,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钟建梅、揭德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庆元县绿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15000元;三、被告姚松淼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四、被告揭德庶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债务在最高额7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0元,减半收取计6480元,由四被告负担。自发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