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811号
张建春:本院受理原告潘教西与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811号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31日09:20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041号
杨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795.63元及截至2013年4月30日的利息11345.69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杨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4619号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戴云奇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云奇借款303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58元,由被告李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8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