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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更正联合公告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本公告清单中“东方资产转让基准日”指东方资产向浙萧资产转让时确定的计算各债权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日期,即2019年6月30日。“银行转让基准日”指银行向东方资产转让时确定的计算各债权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日期。银行转让基准日之后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萧资产”)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OAMC-浙-2019-A-38-001),东方资产已将其对公告清单中所列主体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依法转让给浙萧资产,各债权对应的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浙萧资产。据此,浙萧资产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浙萧资产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2019年9月27日,东方资产与浙萧资产于浙江法制报第11版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现将债权对应主债权文书合同号及利息余额予以列明。

  浙萧资产的联系方式如下:电话:0571-85278695 联系人:陈经理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更正联合公告 2020-01-08 2 2020年0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