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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月8日

  (2019)浙0212民初1586号

  李勇、潘彬杰:本院受理原告蒋芬玲与被告李勇、潘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徐惠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04月0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破1号

  本院根据李建民的申请,于2020年1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地产)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上海)、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为管理人。华丰地产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4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516室;邮政编码: 325011; 联系人: 王浩宇,电话:13968822929;戴迎春,电话: 153562885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华丰地产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4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华丰地产的股东(李美华、吴小兰)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162号

  吴大田:本院对原告李茂林与被告吴大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书与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990号

  向杨:本院受理原告叶茜与被告向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叶茜借款本金117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743元,由被告向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076号

  胡连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俏俏服装加工厂与被告胡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连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俏俏服装加工厂货款4398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9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8548元,由被告胡连祥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085号

  兰坪县银根林化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兰坪县银根林化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0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368号

  张彩球:本院受理原告蒋胜洁与被告张彩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彩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蒋胜洁货款1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3750元,由被告张彩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370号

  刘言河:本院受理原告蒋胜洁与被告刘言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言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蒋胜洁货款1348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3646元,由被告刘言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405号

  温州耀群鞋业有限公司、李祖云:本院受理原告田志军与被告温州耀群鞋业有限公司、李祖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耀群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田志军货款24000元。二、被告李祖云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祖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耀群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1050元,由被告温州耀群鞋业有限公司、李祖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997号

  熊康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阿飞家电配件店与被告熊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8号之一

  2018年12月25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腾澳水暖器材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温州市腾澳水暖器材厂目前可供清偿的资产仅有10000元,债权人、债务人确认无争议债权4716231.39 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腾澳水暖器材厂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宣告温州市腾澳水暖器材厂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2号之一

  2018年9月6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资产仅有15100元,债权人、债务人确认无争议债权100046484.29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宣告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温州市辉鸿泡沫塑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市辉鸿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通过登报、邮寄等多种方式向公司各股东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但各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账本账册,本院认为:温州市辉鸿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财产分配完毕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市辉鸿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8民初2193号

  林春琴: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丙西、林春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328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丙西、林春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4674. 68元及利息损失(截止至2019年5月21为7074.87元,从2019年5月22日起以34674.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844元,由被告林丙西、林春琴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5590号

  张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彬弟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01-08 2 2020年0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