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恒公司”)债权人: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丽水中院”)于2013年6月26日裁定受理大恒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重整清算小组担任管理人,2014年4月1日裁定批准大恒公司重整计划,2019年8月15日裁定终止大恒公司的重整计划并宣告大恒公司破产。2019年12月16日,丽水中院作出(2019)年浙11破7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及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大恒公司破产清算案联合管理人。
因大恒公司在重整程序中尚未裁定确认破产债权,且管理人单位发生变更,管理人需对大恒公司原债权申报资料进行核对,请各位债权人于2020年2月14日前与管理人联系并核对有关债权申报资料。
管理人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四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叶昕妍、王璐;联系电话:18858571711、15355774191。
特此公告 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