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洞头区杨文工业区A10地块的厂房工程农民工保障金分配公告
原由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公司”)承建的温州市洞头区杨文工业区A10地块的厂房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实际为项目承包人邹丽花、邹丽文挂靠在峰华公司的施工工程项目。2015年9月25日,因建设单位陷入财务危机无法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与峰华公司达成《施工单位合同终止确认书》。
2017年4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峰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作为峰华公司管理人。峰华公司管理人应实际施工人邹丽花及农民工班组长费德坤、刘建民等要求,协助办理职工保障金512500元退还及分配手续。
本工程项目有农民工去洞头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项目部拖欠职工工资,但管理人无法查清相关事实,而七个班组组长明确,所有班组内的农民工拖欠的工资均已经由各班组长全部垫付完毕,并愿意为此做出书面保证承诺。
之后,七个班组长联系已投诉的农民工陆续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明确他们向洞头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峰华公司拖欠的工资已经由各班组长代为垫付,并自愿将他们对峰华公司的劳动债权全部转让给各班组长,并保证今后不再向峰华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另外,七个班组长也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明确同意本项目工程与峰华公司资产剥离、单独结算,并保证各自班组组内成员的劳动债权已经全部结清并偿付清楚,不会再有农民工债权人向峰华公司主张债权;待他们取得洞头区住建局退还的职工保障金分配款后,也不再向峰华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现管理人已经协助退回前述职工保障金,并拟向七个班组长(费德坤、刘德民、许华兵、周建宝、吴月启、洪鹏飞、隆益兵)进行分配。若本工程项目其他农民工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前述内容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无异议,公告期届满后,管理人将协助分配已退还的512500元职工保障金。
特此公告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月9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张律师0577-88359183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