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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月15日

  (2019)浙0205民初5589号

  陈加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加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18日前,向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灵江路366号门户商务大楼1306室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余璟晖收,邮政编码:315800,联系电话:0574-26881696;现场申报地址:同上。债权申报文件下载:www.hightac.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破8号

  因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经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ニ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月9日裁定终结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2民初10987号

  张栋梁、阜阳市友一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仕发诉你们及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4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袍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初822号

  朱赛曼:本院受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赛曼、温州普威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初692号

  北京时智时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智时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17日9时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破字第26-3号

  因温州市惠特佳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最后分配完结,管理人已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裁定终结温州市惠特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57-1号

  本院根据叶忠义的申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拉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斐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拉斐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5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林文杰、颜亦希,电话:13858875721、158057703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拉斐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拉斐鞋业的股东(陈勇弟、章琴)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51-1号

  本院根据兰色庭的申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瓯丽鸟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丽鸟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瓯丽鸟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5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林文杰、颜亦希,电话:13858875721、158057703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瓯丽鸟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瓯丽鸟鞋业的股东(陈海瓯、郑春略)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52-1号

  本院根据吴昌文等人的申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安纳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纳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安纳金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3月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6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叶子,电话:135065260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纳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安纳金公司的股东(段文敬)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59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新明纸盒加工厂的申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耀群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群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耀群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楼西首;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叶子,电话:135065260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耀群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耀群鞋业的股东(李祖云、董少燕)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54-1号  

  本院根据刘刚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温州兴昊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昊皮革)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兴昊皮革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3月1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6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叶子,电话:135065260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兴昊皮革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兴昊皮革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81号

  于山岭: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山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9点2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85号

  池碎益: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池碎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8点4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87号

  陶忠金: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忠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10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90号

  张焕勇: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焕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10点4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684号

  殷龙进、江海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354号

  王造时、汪洋、王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481号

  姜月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正森桩工机械配件销售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82号

  温州市龙湾长安电镀厂、金长安、郑少秋、金子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与被告温州市龙湾长安电镀厂、金长安、郑少秋、金子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1日9:30在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606号

  姜良察:本院受理原告姜昌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114号

  薛松建、薛月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252号

  谷海乐:本院受理原告陈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89号

  朱云丰、王兴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朱云丰、王兴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4日9:2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143号

  朱海军、王韦丽:本院受理原告常志全与被告朱海军、王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131号

  张灿: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张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0-01-15 2 2020年01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