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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说法

买卖翻新知名断路器 两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岳华萱 

  一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而擅自使用商标,一个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仍予以销售,近日,乐清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翻新知名断路器案。

  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的温州某电气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向北京某电气公司购买了一批某品牌真空断路器,后来发现该批断路器是假冒产品,于是向乐清市公安局报案。2018年11月、12月,乐清警方分别查扣北京某电气公司销往市场的14台某品牌商标真空断路器以及在该公司的1台某品牌商标真空断路器。经鉴定,上述15台真空断路器均属于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北京某电气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陈某是该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他说,这些断路器是他通过网络向朱某以每台2—2.8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的,再以每台2.6—3.2万元售出,涉案违法所得在20—40万元之间。

  朱某是江西九江人,从2017年10月开始,他多次从周某、“小熊”处购买翻新的某品牌真空断路器,并指使周某、“小熊”按其要求在翻新的断路器上张贴标有某品牌商标的参数铭牌、质保登记牌,并自行在外包装上张贴某品牌标识,再出售给北京某电气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60.36万元。

  陈某作为北京某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朱某销售的这些真空断路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朱某采购并向南京、广州、温州等地的多家公司销售,销售金额达173.6995万元。

  据悉,某品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等,有效期到2025年11月20日。经比对,乐清警方查获的产品上某品牌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2018年11月13日、16日,朱某、陈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北京某电气公司、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陈某、朱某及北京某电气公司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作为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直接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应以“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电气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90万元;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11 买卖翻新知名断路器 两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0-01-16 2 2020年01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