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 潘兴其(住址:福建省拓荣县城郊乡岭边亭村太阳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908260312): 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汇贤路517号擅自开展理发场所经营活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公罚〔2019〕335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1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01-16 2 2020年01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