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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

  经营者:刘雪丰

  经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付志群、孙小群等8名职工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共计32684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予以处罚。故本机关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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