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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110民初19872号

  李莎:本院受理原告尹苏梅与被告李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44号

  本院根据宁波智宝文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4日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3月17日前,向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2幢4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邵敏,电话:139582889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定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管理人移交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市鄞州柏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3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4号

  杭州顺创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骏昌塑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有关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08:40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1-17 2 2020年01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