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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529号

  吕善明:原告项连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吕善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项连星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吕善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310号

  叶昌伟:本院在原告张争与被告叶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叶昌伟归还原告张争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26元,由被告叶昌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4992号

  台州市康越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辛国华为与被告台州市康越塑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台州市康越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辛国华31760元,并赔偿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10元,由被告台州市康越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961号

  徐华媚: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华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7886.77元及截至2019年9月6日的利息13003.11元、其他费用59.37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被告徐华媚负担。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1-19 2 2020年01月19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