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月20日

  (2019)浙0102民初4257号

  夏弘冰、孟列、李坚、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安民诉被告夏弘冰、孟列、李坚、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425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民初1216号

  谭建平、陈若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堂硅谷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谭建国、陈爱萍、谭建平、陈若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民初2525号

  谭建平、陈若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天堂硅谷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谭建国、陈爱萍、谭建平、陈若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4252号

  魏雄文、海宁市永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跃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245号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昌岭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曹昌岭的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254号

  张广丰:本院受理原告王远诉被告张广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0年4月17午九点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5196号

  陈林: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旭明诉被告狄国清、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5196号民事判决书、(2019)0110民初1519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5196号

  狄国清: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旭明诉被告狄国清、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0110民初1519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364号之一

  绍兴清晰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升丹丝绸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清晰纺织品有限公司、费还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4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537号 

  金忠海、仲忠、王国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易移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05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破3号

  本院根据中信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2幢4楼,联系人:邵敏,电话: 13958288988)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2日下午2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568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206破申10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邵金、张琪凯;债权现场及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嘉恒广场12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13456164748,139066272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9日上午九时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带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破申21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奉化市海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665569285L)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奉化市海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奉化市海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02月16日前,向奉化市海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11室;邮编:315040;联系人:何帆/陈岱桦;电话:0574-87260936 /13777116302/1586755209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奉化市海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奉化市海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02月25日下午14:00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56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终721号

  李鹏: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伊顿公司(EATON CORPORATION)与被上诉人温州拓肯电气有限公司、李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58-1号

  本院根据沈跃挺、蒋玮的中请,于2019年12月 3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乐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井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乐凯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3月2日前向管理人(涌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 号瑞基商务楼516室: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人:徐婷婷、张青出,电话: 15356288536、15356288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乐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乐凯公司的股东(李扎培、李那拉)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0-01-20 2 2020年01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