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摔倒受伤 可以要求酒店赔偿吗
王艳琦
赵先生是杭州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一名员工。上周三,他和同事们高高兴兴地到杭州参加年终会议,没想到受了伤,连即将到来的春节也没法好好过了。
当天,赵先生和五位同事到杭州参加会议,由于第二天公司还有年会晚宴,赵先生想着来回麻烦,就和同事一起找了家酒店入住。正巧他们居住的酒店有免费的游泳馆,赵先生结束完一天的会议就约上同事一起去游泳。
在去更衣室的通道上,赵先生不小心被酒店放置在通道拐角处的电子体重秤绊倒摔伤。同事见状立刻叫上酒店工作人员一起将赵先生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赵先生这次摔得不轻,诊断结果为右股骨颈骨折。
原本只是想去游个泳,结果现在却只能在医院躺着。对于这次意外,赵先生有些无奈,他认为自己入住酒店,酒店就应该保障自己的安全。而酒店在通道拐角处放置的体重秤,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这才导致自己受伤,应该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酒店方面却不同意赵先生的说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赵先生的全部损失?
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费耀律师:
首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酒店负有保证其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赵先生的描述来看,本案中酒店没有做到法条中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有权要求酒店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条来看,酒店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未尽到相关职责造成顾客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在自己责任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赔偿比例则需根据赵先生与酒店的过错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