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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法

婶婶带着侄女做生意 卖的竟是偷拍设备

  通讯员 揭晓芳 本报记者 汪基建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近日,随着法槌落下,开化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尘埃落定。

  “之前我在微信上售卖过微型针孔摄像头和一些隐蔽式摄像头,生意还不错,于是就在网上开了一家网店专门销售。”2018年11月,陈某在广东东莞租了一间公寓,带着侄女小陈开始在网上销售窃听、窃照设备,陈某负责销售,小陈负责售后。她们卖的偷拍设备款式多样,外观看上去就是打火机、手表、烟灰缸、闹钟等日常生活用品,“这些摄像头镜头比指甲盖还小,大概七八毫米,外行人很难识别出来”。

  网店生意逐渐打开,陈某和小陈商量着又开了一家网店,两家店一起经营,每天有十几单生意,好的时候甚至七八十单。两个人忙不过来,又招了一个小伙子小翁当客服,负责解答顾客的提问。

  这一边,陈某的生意越来越好;那一边,公安机关网警也注意到了他们。2019年6月,省公安厅一纸移送线索函交给开化县公安局,开化警方经后台云数据摸排,于8月15日在广东东莞一公寓房间内将陈某抓获。10月28日,小陈、小翁主动到开化县公安局投案。直到此时,10个月的时间他们通过网络及微信向全国各地销售微型摄像头等电子产品共计价值130万余元。

  陈某被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小陈、小翁则是一脸茫然。“我知道我们卖的东西可以偷拍,但我不知道这个是违法的。”“我帮我婶婶做事,她叫我打包什么我就打包什么,她让我发往哪里我就发往哪里,我不知道这么做是犯罪。”面对无知的两人,开化县检察院检察官汪美向他们介绍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你们明知陈某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也知道销售的东西是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却帮忙售后、客服,这就是共同犯罪了。”同时,汪美还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最终,两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后,开化县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提起公诉,鉴于陈某认罪态度比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也第一时间退出违法所得,检察官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建议适用缓刑;而小翁、小陈因为主动投案,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决定对他俩从轻处罚,做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7 婶婶带着侄女做生意 卖的竟是偷拍设备 2020-01-22 2 2020年01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