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18号
赖登鹏:本院受理原告史乐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赖登鹏立即支付货款87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40号
债务人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二、对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金华安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09办公室,联系人张莉,联系电话为0579-82315625\13655790401.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0年4月28日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