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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20年1月23日

  (2019)浙0726民初5139号

  蒋家钰:本院受理原告赵中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726民初513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62号

  潘帆:本院受理原告胡敬诉被告潘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4月24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263号

  陈茂生、王淑琴:本院受理原告方英丽与陈茂生、王淑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7263号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7日08:40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287号

  张阳军:本院受理原告严树柱诉被告张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曹德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芮孟畅、张琳琅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65号

  朱小木:本院受理原告张生根诉被告朱小木等3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現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5551号

  徐长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桂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02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桂芳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徐长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44破申6号

  本院根据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在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浙14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亿欣达合成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亿欣达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亿欣达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3月5日前向管理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联系电话:15988098512:联系人:刘雅萍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亿欣达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浙江亿欣达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144破申8号

  本院限据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在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浙14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松阳县佳通竹制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松阳县佳通竹制品厂管理人。松阳县佳通竹制品厂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 号4楼;联系电话:15988098512;联系人:刘维萍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松阳县佳通竹制品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松阳县佳通竹制品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144破申7号

  本院限据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在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浙144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 号4楼;联系电话:15988098512;联系人:刘维萍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25民初2847号 

  吴才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互众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才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25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才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互众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13435.31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6月16日的利息为57473.89元,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浙江互众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2元,由浙江互众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4元,吴才土负担37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25破1号

  本院根据林何平、何丽芬的申请于2020年1月2日裁定受理龙游沪鑫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鑫不锈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沪鑫不锈钢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3月1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楼大楼614-618室;联系电话:13857036798;联系人:汪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1月2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10948号,被告“费小明”应为“贾小明”,特此更正。

  本报2019年9月2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934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0年3月30日14时00分”,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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