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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疫情影响下如何应对 合同履行中的不确定性

舟山中院给自贸区企业“支招”

  见习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王雄军 倪思思 

  本报讯 疫情影响下,企业如何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外贸企业在订立外贸合同时如何有效避免风险?日前,舟山中院梳理出重大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的法律救济路径,为自贸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法律服务指南,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

  这份“指南”指出,企业首先应当尽早理清合同履行困难的相关事实,提早规划,尽快评估此次疫情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影响,灵活采取不同的补救履行方式,尽可能降低己方以及交易相对方的损失,为后续责任分担做好准备。

  “指南”指出,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条件,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记者了解到,2月5日,舟山市贸促会已为两家船舶制造企业出具两份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不可抗力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合同解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可被全部或部分免除。但根据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证明责任,如果不构成“不可抗力”,舟山中院也在“指南”中给企业“支招”——此次疫情是无法预见的,因疫情导致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当事人也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简单来说,除了解除合同外,还可变更合同,包括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变更违约责任,变更其他履行方式等,至于合同在变更或解除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定。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舟山中院给自贸区企业“支招” 2020-02-14 2 2020年02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