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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实话

法院公告

2020年2月14日

  (2020)浙0481民初161号

  陆哲锋(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8121236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与被告陆哲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692.84元、利息3476.32元、违约金12899.66元、分期手续费4697.19元,合计70766.01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以年息24%为限计算至付清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0703号

  杨任平: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卡诗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07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任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卡诗饰品有限公司货款41404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0元(已减半),由被告杨任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174号

  郑国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圣达建材厂诉被告郑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808号

  潘鱼兰:本院受理原告王宏琪诉被告潘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792号

  吴风雷:本院受理原告叶永丰诉被告吴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060号

  金磊:本院受理原告周洲洋与被告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金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洲洋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611号

  王水飞: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金钥匙五金制品厂诉被告王水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6108号

  徐安生:本院对原告徐财兴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财兴人民币131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8元,由被告徐安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方玉涵:本院受理(2019)浙1004民初88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5月21日)。一判令被告方玉涵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06396.1元及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35475.14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玉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5月22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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