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公告

送达公告

  当事人:星洲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星洲花园红树林坊3幢二楼  

  星洲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擅自修剪树木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作出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703200115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星洲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在西湖区星洲花园小区修剪树木 ,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树木修剪工作已完成,经与当事人出示的《杭州市西湖区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表》(西湖绿化许可[2019]044号)及附件相比对,有四棵樱花树未列入修剪许可范围,分别位于小区格兰馨庐8幢3单元前的2棵和花柏美舍8幢1单元前的2棵,树木的顶部枝条和树叶被修剪,经测量,格兰馨庐8幢3单元前的2棵樱花树1.3米高度处树的周长分别为88厘米和82厘米,折算胸径分别为28厘米和26.1厘米;花柏美舍8幢1单元前的2棵樱花树1.3米高度处树的周长分别为80厘米和49厘米,折算胸径分别为25.4厘米和15.6厘米。此四棵樱花树为当事人聘请的绿化公司人员于2019年12月6日进行修剪,该树木属小区公共绿化,当事人的修剪行为未对树木的成活造成明显的影响。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19年12月9日14时29分至14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案发时间,当事人修剪树木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字确认;

  3、2019年12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修剪树木的事实;

  4、2019年12月10日15时05分至15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修剪树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原因的事实;

  5、《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热线交办单》1份,证明本案件来源;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杭州市西湖区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表》(西湖绿化许可[2019]044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修剪树木的的审批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2020年1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综执罚告字[2019]第23267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经复核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修剪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除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树木。”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参照《杭州市树木损失补偿价格表》(补充表)和依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星洲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2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7 送达公告 2020-02-19 2 2020年02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