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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保障落地投产 建议引导合法经营

长兴检察院妥善办理 民营企业污染环境案件

  实习生 潘悦 通讯员 何明元

  “我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真诚悔过。案发后,我们用了10天时间花了近60万元投入循环系统整改,现已整改完毕。我敢保证,以后我们企业哪怕是一滴冷却液也绝不会外溢。”近日,在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一楼宣告厅内,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向承办检察官保证道。

  据了解,2019年11月中旬,浙江某制造有限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现冷却循环系统有废水溢出。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的戈某某在未经环境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溢出的4.5吨冷却废水排入雨水管网,最终,使废水流入附近河道。经检测,冷却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锌,但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2020年1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戈某某污染环境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涉案企业总投资2亿元,项目投产后,可形成年产50万支产品的生产能力,雇佣150人,第一条自动生产线目前已进入试生产阶段。戈某某是该公司生产工作总负责人,如起诉的话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造成正式投产进度受阻、工人面临失业危机、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后果。

  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和属地政府意见,查明戈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未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同时踏勘现场,查看循环冷却系统整改情况,未再发现冷却液外溢现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长兴县检察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公益,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还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加强企业试生产过程中工艺污染排放监管。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和处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工作做法值得肯定!”在参加不起诉公开宣告活动时,了解了办案全过程的人民监督员张兰称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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