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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市井事

为尝一口“野味”,既获刑又判赔

  通讯员 邱春燕 

  本报讯 “我当初只是想尝尝‘野味’,现在真的很后悔。”3月4日,衢州市中级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宋某侵权责任公益诉讼一案时,宋某懊悔地说。

  湖南人宋某2016年到衢州务工,为了食用“野味”,数次通过安置铁夹、设套的方式捕获野生动物用来食用。2017年2月至4月,宋某在衢江区黄坛口乡紫薇村附近山上先后放置4只铁夹。同年4月2日,他去查看时,发现铁夹夹中2只野生动物(其中1只大的已死亡,1只小的受伤并于当晚死亡)。他在将2只野生动物运下山的途中,被当地村民发现,村民随即控制住宋某并报警。

  经鉴定,其中大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小的为猪獾,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据宋某交代,2016年12月23日,他还在衢化街道缸窑村附近山上通过安置铁夹、设套的方式捕获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衢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衢江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宋某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于2019年12月5日向衢州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经衢江区林业局认定,上述3只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合计55800元。

  衢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宋某为满足个人口腹之欲,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猎捕野生动物,其中白鹇和鬣羚还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过错明显。当前正值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月24日通过决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宋某非法猎取野生动物并食用的行为,不仅存在不可预知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还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造成案涉野生动物死亡灭失的严重损失,且该损失难以弥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损害了当地生物多样性,导致社会公共利益贬损,故当庭以宋某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为由,判决赔偿损失5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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