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到底还了没有?当事人拿出一刀微信转账凭证
法官一查有猫腻,严厉处罚!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倪思思 周继祥
本报讯 3月3日上午,舟山市中级法院对一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伪造还款证据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2012年至2017年间,胡某某因借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欠虞某某32万元。此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借款金额、具体还款方式及期限。由于胡某某迟迟没有归还全部款项,虞某某将他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胡某某对借款金额及虞某某自认的已收还款金额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作出判决。
事后,胡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胡某某向法院提交26份微信扫码付款转账给虞某某的手机截屏复印件,声称已向虞某某还款156000元。
因胡某某提交的相关转账证据上所记载的时间,早于一审庭审时间,而该证据却未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且一审庭审过程中,胡某某对借款金额无异议,并称无任何还款证据,承办法官于是对胡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还款证据予以重点审查,要求胡某某提供证据原件或微信账户明细以供核对,但胡某某对上述问题闪烁其词。同时,法院调查发现,虞某某的账户并无胡某某主张的该笔还款收入。显然,胡某某的转款复印件是伪造的。
因胡某某在二审中提交伪造的证据,并对证据来源作出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决定对胡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0元。
据了解,该案是省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后,舟山市首例因虚假诉讼被司法拘留并处罚款的案件。该《解答》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之前类似情节案件在司法处罚上主要以罚款为主,而对本案的处罚还包括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