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李海兵:
我司(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2016)浙0106民初8293号、(2016)浙0106民初8294号、(2016)浙0106民初8295号、(2016)浙0106民初8296号、(2016)浙0106民初8297号、(2016)浙0106民初8298号、(2016)浙0106民初8299号、(2016)浙0106民初8300号判决书已生效,因你逾期履行债务本息累计已达25,343,522.95 元,其中判决本金11,697,102.00元,判决利息3,844,249.47 元,利息7,351,628.61 元,逾期履行债务罚息2,450,542.8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02月28日)。
现又因你诉我司(2019)浙05民再13号判决文书已生效,其中确认我司清偿债务本金14105582.17元,利息2,416,442.95 元,逾期履行债务罚息3,181,866.70 元,债务本息累计金额达19,703,891.82 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02月28日)。
因双方上述同质货币债务均已到期,为避免利息损失进一步扩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现我司就我司欠你共计债务19,703,891.82 元在你欠我司同等共计债务金额范围内予以抵销。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