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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0年3月6日

  (2020)浙0303民初394号

  徐仁康: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相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6月11日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35号

  温岭市海滨鞋厂、马菊花、马玲青: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78号

  赵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40.45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若被告赵建忠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赵建忠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A291FB,车架号:LSGGF53X8AH036206)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59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246元,由被告赵建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88号

  赵生栋: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生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生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96.6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生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若被告赵生栋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赵生栋所有的奇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甘A525T0,车架号:LVVDB11BXFD113947)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34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995元,由被告赵生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94号

  魏文: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349.68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魏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若被告魏文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魏文所有的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88WF1,车架号:LWVAA1563DA016870)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69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1346元,由被告魏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98号

  达西扎木苏: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达西扎木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达西扎木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502.05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达西扎木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若被告达西扎木苏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达西扎木苏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蒙A825LM,车架号:LSVUD65N5B2596126)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125元,由被告达西扎木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814号

  王利平: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507.41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利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若被告王利平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利平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BBU183,车架号:LBEHDAEB1DY984139)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050元,由被告王利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461号

  王彩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友元与被告王彩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8528号

  彭建琴、南志才: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彭建琴、南志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8545号

  叶选淼、朱建鸣: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叶选淼、朱建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24破1号

  本院根据徐丽明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江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美彩印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江美彩印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江美彩印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江美彩印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江美彩印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宜公告如下:

  一、江美彩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4月9日以前向江美彩印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516室,邮编325011,联系人徐婷婷,电话15356288536,联系人张青出,电话15356288527】 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美彩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美彩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江美彩印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江美彩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4806号

  王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王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1175.69元,透支利息2328. 97元(以本金21175.69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止;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违约全1058.7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99元,由被告王欣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善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王欣于本判决生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效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66号

  傅利华(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6207110330):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凯屹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利娟、傅利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印刷包装款313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1-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2376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2月1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帆街276号北大信息科技园内;邮政编码: 321000;联系电话: 0579-83718777、 13819979923。

  金华市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4月1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i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3-2号

  2018年7月6日,本院根据陈小宏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立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所属的工业房地产以290万元的价格成交,已支付给抵押权人200万元,由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债务人所负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总额为6331170.25元,其中抵押权额为300685. 67元,本院认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已严重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裁定宣告金华立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10 法院公告 2020-03-06 2 2020年03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