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3月10日
(2019)浙0304民初482号
李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鼎合鞋料店与被告李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4号
温州市瓯海郭溪福运鸟皮鞋厂、曾小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贾鹤林与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福运鸟皮鞋厂、曾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05号
王丹:本院受理的原告陆丹珍与被告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22号
台州市煜轩鞋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进出口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胜帆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煜轩鞋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进出口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67号
碟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店、碟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碟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店、碟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68号
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店、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店、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18号
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20年6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叶政茂、人民陪审员陈华玮、苏友杰(替补:杨帮唐、许艳媚)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7民初2664号
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宏泰烫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正学、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徽创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温州盛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浙0327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