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虞红星(公民身份号:330724196106011852),王凤珠(公民身份号:330724196103291828):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到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阶段,由于执法人员上门直接送达未开门签收,电话联系又不接听,且邮寄送达退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综执强催(拆)字【2020】第0000201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9]第41027192号)后,至今你们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21.5平方米)。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你们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