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 股东被追缴出资额
通讯员 黄觉晓
本报讯 “被告邱秀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欧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化名)缴纳注册资本金650万元,被告陈某某缴纳注册资本金200万元;被告邱严某缴纳注册资本金150万元……”近日,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公司破产追缴股东注册资本金的案子。
这家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在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邱秀某认缴出资325万元、陈某某认缴出资100万元、邱严某认缴出资75万元,各股东均承诺在2026年9月20日前履行认缴出资。2016年9月26日,各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到1000万元,其中邱秀某认缴出资650万元、陈某某认缴出资200万元、邱严某认缴出资150万元,并且章程约定出资时间为2026年9月26日前。
后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9年10月12日,青田县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管理人在法院接受指定后,经查发现,公司股东以货币方式认缴的出资额均未履行到位。
破产管理人认为,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义务依法应提前到期,遂将3名股东起诉至法院。青田县法院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新公司法中,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为全面认缴制,但是“认缴不实缴”并不等于可以不缴,认缴制度下只是允许股东暂缓缴纳注册资本,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需要破产或者清算时,则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