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余日泉(身份证号:332529197810120312) 经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医疗器械及药品;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卫医罚[2019]57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地址: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老县府内,电话0579-89395071)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