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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生日宴的回礼食品竟然是过期的

商家“一赔十”并书面道歉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罗德鑫 孙宗玲 

  本报讯 儿子生日宴上送出去的回礼零食,竟然都是过期的!3月11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调解了一起因销售过期商品引发的纠纷。

  2019年9月,原告陈某为庆祝儿子10周岁生日,打算在酒店宴请亲朋好友,并与被告柯城某婚庆服务部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该婚庆服务部在生日宴当天负责酒店场地布置并提供生日宴回礼礼盒。礼盒中按照陈某要求装有蔬菜脆片、威化牛奶巧克力、芝麻夹心海苔等零食。陈某为此预付定金并现场支付场地布置费及回礼货款。陈某下单后,该婚庆服务部通知厂家直接将回礼礼盒发货至酒店。

  生日宴次日,陈某的亲友反映回礼礼盒中有些零食已过保质期,家人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陈某与婚庆服务部协商未果,遂向衢州市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核实后,对该婚庆服务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对陈某要求赔偿一事协商未果。于是,陈某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向柯城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婚庆服务部赔偿过期食品总价10倍价款、医疗费损失并以登报形式赔礼道歉。

  经法官在线调解,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作为销售者对出售的商品信息未仔细核实,确实存在失误,同意退回过期食品价款并按照价款的10倍进行赔偿,并向原告书面道歉;原告则同意支付尚欠的现场布置费、货款等。双方均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记弄虚作假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购买商品时仔细核实商品信息,保留好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要理性维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生日宴的回礼食品竟然是过期的 2020-03-13 2 2020年03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