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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3月17日

  (2019)浙0191民初3004号

  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亦仙与被告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296号

  盟道供应链服务(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斐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洛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盟道供应链服务(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斐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5568号

  周再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贤诉被告周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5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99号

  张娟:本院受理原告朱新其与被告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02民初9312号

  苏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志祥诉被告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602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87号

  吴林海:本院受理原告汪必武与被告吴林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6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076号

  陈宏斌、林周存:本院受理原告林锡滔与被告陈宏斌、林周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629号

  陈志莲、彭素芬、刘成:本院受理原告谢瑞恩与被告陈志莲、彭素芬、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86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1破12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视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客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视客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吴剑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3月6日裁定受理视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3月9日,本院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视客公司管理人。视客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机场大道5062号德恒律师楼;联系人:朱孙林(13806689399)、戴元斌(1885779797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视客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视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02号之一

  2019年9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瑞安市鸿展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被申请人瑞安市鸿展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为343891.45元,无争议债权为44389579.07元,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9日裁定宣告瑞安市鸿展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1破15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盛轩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轩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盛轩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华峰担保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2月21日裁定受理盛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3月10日,本院指定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为盛轩公司管理人。盛轩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4月1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绿城品致·商务楼30号;邮政编码:325400;联系人:陈如意(1886881604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轩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2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盛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5383号

  张股勇: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被告张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61号

  嵇宝成、张淑琴、海盐县宝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景、嵇宝成、高伟、张淑琴、海盐县宝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08号

  沈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被告沈云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5178号

  钱立生:本院受理章勤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394.52元(以借款本金3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0月29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实际要求支付至付清日止),合计30394.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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