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检察院“相对不诉”
年产值400万元的企业有了重生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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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吴爱晶 潘善辉
本报讯 “停工了两年多,我的厂子终于复工复产了,谢谢检察官!”近日,东阳市南马镇企业家蔡某某,对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连声道谢。
2017年5月,因帮人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蔡某某夫妻的厂房被法院裁定查封。日前,蔡某某夫妻履行完毕债务后,检察院多方考量,对蔡某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让该年产值400万元的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蔡某某是东阳市南马镇人,在当地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塑料五金厂。2014年4月,出于人情,蔡某某为朋友包某某的一笔600万元借款作了担保。但因包某某没有如约归还这笔借款,当事人将包某某、蔡某某夫妻等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夫妻对借款本金530多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某某夫妻未积极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二人的房产包括在南马镇的塑料五金厂厂房均被裁定查封,并被告知限期迁出。到期后,蔡某某夫妻依然未腾空相关房产,2018年8月,二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蔡某某早在2014年就将部分厂房一次性出租了十年,法院发出执行裁定后,承租人不愿意搬离,造成履行困难。此外,涉案的塑料五金厂主要生产箱包配件,年产值达400万元,当地镇政府也出具相关证明,希望对二人从轻处理。
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当事人、法院沟通,督促蔡某某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今年1月,蔡某某夫妻终于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并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认为,蔡某某夫妻是债务的担保人,在主债权人未履行的情况下,已将近500多万债务履行完毕,且取得当事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根据东阳市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法落实“少捕慎诉”要求,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遂对该案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悉,目前涉案企业房屋已解封,并重新投入生产,“尘封”了两年多的企业,终于看到了“重生”的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