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申请人:陆梅琳,女,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960730002X。
立遗嘱人陆飞云(男,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305274054)生前于2017年2月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立有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浙杭之证字第731号。遗嘱内容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将坐落于锋尚苑4幢304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码: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264号)由陆梅琳一人继承。
现立遗嘱人陆飞云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死亡。故申请人陆梅琳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上述财产。因据申请人陆梅琳称无法联系陆飞云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现本处通过公告向陆飞云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相关人员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并递交证明材料。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则将根据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出具公证书。
本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80号滨海大厦6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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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