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3月23日
(2020)浙0702民初409号
揭素芳、黄建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揭素芳(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黄建伟(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02民初4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 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37475.44元及截止代偿日应收保费3025.35元; 2、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9720.18 ( 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0月13日起暂算至2019年10月13日,此后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共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将依法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9371号
刘建旺:本院受理原告杨起浩与被告刘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93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建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起浩货款5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从2019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建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9369号
淮安华峰制球厂、王大峰:本院受理原告杨起浩与被告淮安华峰制球厂、王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93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被告准安华峰制球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判决主文如下:支付原告杨起浩货款2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大峰对被告准安华峰制球厂不能清偿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准安华峰制球厂、王大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干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782民初19368号
厦门市宏景程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奚冠华:本院受理原告杨起浩与被告厦门市宏景程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奚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936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厦门市宏景程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奚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起浩货款43259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厦门市宏景程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吴冠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