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3月23日
(2019)浙0304民初8219号
蒋开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蒋开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开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货款76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700元,由被告蒋开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3 号
陆俊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阿微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01号
方军、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胜春、杜胜弟与被告方军、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15:30在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286号
姚日尧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忠燕与被告姚日尧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忠燕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本判决生效之日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1741号
李俊:原告高仁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7175号
黄闻喜、刘德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被告黄良浦、程肖梅、刘亦如、黄曼秋、钱建体、黄闻喜、刘德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并定于2020年6月15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43号
童珺:本院受理原告郑文杰与被告童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23号
胡泽华:本院受理原告吕周伟与被告胡泽华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吕淑慧、吕盛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人生活费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期间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凭发票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8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