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3月23日
( 2019)浙0104民催16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盐城紫悦织造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浙0104民催1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9501号
王永杰: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嘉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和鲁霜腾、马超公司增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92号
沈永青:本院受理原告陈官夫诉被告沈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5、举证通知书5、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698号
杜逸: 本院受理原告吴磊诉被告杜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998号
胡鑫: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诉被告胡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浙0110民初1999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283号
张纪生、陆士英: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上午9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6806号
浙江舌上餐饮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雅源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上午9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0085号
海宁亿诺佳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晶宴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亿诺佳服饰有限公司、胡龙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浙0110民初2008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破5号之二
2018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浙江淳安农村专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2日,注研资本200万元。2020年2月17日,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全体债权人邮寄送达《债权审核报告》。该公司确认债权额为40526749.75元。而公司所有财产处置收入为21514000元,本院认为。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2日裁定宣告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1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金亨勇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金亨勇对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并于2019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尚未结束,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继续延期。具体如下:
原延期至2020年3月24日14:00时召开的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继续延期,召开时间及召开方式待定,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其他事项与之前公告的一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5号之一
2020年3月12日,本院根据胡显阳、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6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4月23日前,向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亨哈大厦6楼;联系人:戴盛;联系电话:1385885321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0年4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民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向本院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曰,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方面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5号之二
2020年3月12日,本院根据胡显阳、温州中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6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4月23日前,向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亨哈大厦6楼;联系人:戴盛;联系电话: 13858853212) 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4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506号
贾宗霞、刘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迫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9点00分在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628号
汪皖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德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9点00分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440号
薛洪礼、付瑜:本案受理的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洪礼、付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