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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502民初417号

  浙江国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17号原告吴兴东鑫装饰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浙江国瑞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9时在在本院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213号之一

  许慧翔:本院审理原告孙照林与被告许慧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许慧翔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许慧翔给付孙照林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480元,由许慧翔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793号

  朱泳:原告杨明海与被告朱泳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泳支付原告杨明海欠款1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驳回原告杨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00元,由原告杨明海负担340元,被告朱泳负担43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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