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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小区门口绊倒受伤 物业要不要担责?

  本报记者 王小云 通讯员 吴佳佳 

  本报讯 小邱是湖州某小区的业主。2017年9月的一天,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到小区门口时,被松动的地面砖卡住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小邱认为,物业没有修整好小区门口的路面是导致他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于是向物业要求赔偿。商洽未果,小邱遂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了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事故发生地点在小区大门以外,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不存在任何过错。”物业方辩称。

  吴兴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邱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包括16亩绿地和商业广场前20米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经小邱的代理律师实地测量,事故发生地点在商业广场前约18米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内。且当天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地点为该小区内。

  从小邱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也可看出,该处地面不平整,存在砖块翘起的情况,且物业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养护与管理义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地点设有警示标志。故法院认定物业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邱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已自动履行,向小邱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区域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结合其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来具体确定。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导致小邱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但小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次事故的起因及发生经过,经综合考量,确定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小邱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60%为宜。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小区门口绊倒受伤 物业要不要担责? 2020-03-26 2 2020年03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