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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送达公告

  名称:杭州菲力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益乐路分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90号

  你(单位)因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案一案,本机关已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西综执】强催(法)字[2020]第000067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0905001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电话:85129299、地址:杭州市文三西路9号402室),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送达公告 2020-03-26 2 2020年03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