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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24民初963号

  徐孝丰:本院受理原告胡三豹与被告徐孝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孝丰偿还原告胡三豹货款13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孝丰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5602号

  杨华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华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95号

  风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田兆付、风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9092号

  卢美嘉、孙剑波:原告许建强与被告卢宝权、斯君晓、卢美嘉、孙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9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宝权、斯君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建强借款11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2日起、以1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律师代理费12000元。二、被告卢美嘉、孙剑波对上述款项中的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2000元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卢美嘉、孙剑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宝权、斯君晓追偿。三、驳回原告许建强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许建强负担45元,由被告卢宝权、斯君晓、卢美嘉、孙剑波负担144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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