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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802民初6379号

  衢州鹏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军楠:本院对原告廖杰冬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衢州鹏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杰冬8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衢州鹏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142号

  徐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107213414): 本院受理原告徐振炎与被告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25民初1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暂计利息200000元);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903号

  金灵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你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5359.59元,并以45359.5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二、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681.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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