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遇上抢黄灯,事故发生
法院判决:双方都违反交通法,都要担责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黄小奕
一个“闯红灯”,一个“抢黄灯”,当这两人遇到一起,酿就的是一场交通事故。但是,直至开庭,两人都把事故的责任归咎于对方。到底谁要为这场事故埋单呢?
2019年2月2日上午8时,正值上班高峰期。贾女士在金华驾驶车辆沿双溪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双溪西路时,与胡某由北往南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瓶车骑行者胡某受伤,贾女士的车辆也遭到损坏。交警调取的现场监控显示,贾女士驾驶的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闯黄灯),而胡某所骑的电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两车避让不及发生了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法医学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2020年1月7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将被告贾女士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她要是不闯红灯,就不会有这样的事了!”法庭上,被告贾女士委屈地说。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双方都认识到自己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表示将吸取教训。经核算,胡某的合理损失约10万余元,法官判决,除去保险公司的赔偿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贾某驾驶机动车,承担60%的责任;胡某承担40%的责任。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据此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双方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官说法:
该案中,胡某“闯红灯”和贾某“抢黄灯”的行为均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无违法程度孰轻孰重之分,公安机关由此作出同等责任认定的结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胡某虽闯红灯,但她因本起事故受伤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赔偿。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