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儿子抵押借款 债权人可要求我搬离吗?
王艳琦
张阿姨家住湖州,老伴几年前去世后就一直独自居住。张阿姨的两个儿女多次想接她同住,但张阿姨担心自己去了会给孩子们添麻烦,自己现在身体也还算硬朗,就都拒绝了。
张阿姨居住的房子属于她个人所有,早前领取了产权证书。
前些日子,突然有个陌生人李某找上门,要求张阿姨搬离这套房子。听到李某的话,张阿姨懵了,自己住得好好的,为什么要搬?她想自己一定是遇到骗子了。
随后,李某告知了张阿姨事情经过。原来李某是张阿姨儿子小周的朋友,两年前,小周因为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向李某借款60万元,双方约定以小周母亲的房屋作为抵押。
现在早已过了还款期限,一直未收到还款的李某只能要求张阿姨搬离,以便其变卖受偿。李某还向张阿姨出具了小周同意以房屋抵押的字据。
张阿姨立刻给小周打了电话,证实确有此事,李某并没有骗自己。小周告诉母亲,自己正在筹钱,但实在筹不出这笔钱。
张阿姨对整件事一无所知,也未与李某签订过担保合同,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费耀律师:
李某借款给张阿姨的儿子小周60万元,因借款事实清楚且双方确认一致,李某享有对小周60万元债权,在借款到期后,其有权要求小周清偿。但对于张阿姨的房屋,仅有小周出具同意抵押的字据,李某无权要求张阿姨搬离,或者变卖受偿。
从本案来说,首先,李某与小周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同时,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小周与李某达成一致,同时出具了抵押字据,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次,李某无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抵押权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务人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李某未对张阿姨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要求张阿姨搬离后拍卖该房屋以优先受偿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