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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派遣到国外工作,却偷公司营业款

逃回国就没事了?照样被批捕!

  通讯员 朱青 汪琰婷

  本报记者 唐佳璐 

  “我是在国外做的事情,国内又没证据,我不会有事的。”29岁的杭州富阳男子张某“天真”地这样认为。殊不知,国外盗窃,回国照样被捕。

  2019年9月,张某通过某招聘网站入职上海某箱包公司,随即被派遣到该公司在非洲某国的分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但工作之余,感到生活空虚的张某迷上了赌博,与同事李某等人一起在当地玩起了“老虎机”,输了不少钱。为了翻本,张某和同事偷偷挪用了公司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

  老板钱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考虑到张某工作能力出色,并没有辞退他,而是让他出具借条,挪用的营业款以每月从工资里扣款的方式偿还。没想到张某却认为老板不再信任自己,竟心生怨念,继而萌生了盗窃公司营业款的念头。他侥幸地认为,“我在国外做,回国没证据,不会有事的。”

  2020年2月10日,张某以自己要到其他公司办业务为由,取得了李某住处的钥匙,然后用刀损毁了李某行李箱密码锁,盗得箱内的营业款10余万美元等。

  为了给自己争取逃跑时间,张某还以在外处理事情、堵车、手机没电等理由,敷衍同事的问话,最后索性直接关机。

  李某回到住处后发现,存放现金的行李箱被撬开,里面的美元不翼而飞,而张某不见踪影,李某立即通知老板,并向当地警方报案。

  张某则几经周折回到了国内,将公司老板和同事的联系方式都拉黑,心安理得地用起偷来的钱。

  因为案发时国内正处于疫情严重期,老板钱某直至3月2日才向警方报案。当日,张某就在富阳家中被抓获。案发后,其家属已退缴赃款55万元人民币和5000美元。

  目前,张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富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张某所谓“在国外作案回国不会受到追究”的想法,纯属自以为是。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派遣到国外工作,却偷公司营业款 2020-04-09 2 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