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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民初197号

  徐志良:本院受理原告宋长星与被告徐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志良支付原告宋长星其所欠工资2183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虞宣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妙青、林元木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1488号

  李志:本院受理原告林誉与被告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14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林誉货款232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803号

  安吉递铺正祥电声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严增土诉被告安吉递铺正祥电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415号

  吴洪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希展诉被告吴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82号

  张慧君:本院受理原告赵仕清与被告张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江文忠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7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4-09 2 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