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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法院发出“预处罚决定书”,3300余万元执行款及时到账

  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近日,一笔3300余万元的案款汇入了杭州市中级法院的专户。这起涉及跨省的大标的执行案件在40天内顺利执结,源于杭州中院出具的一纸“预处罚决定书”—— 限期不履行,就罚款拘留!

  2020年2月20日,杭州中院执行法官江晓帆承办了一件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山西省一家国有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

  本来应收账款到期后,直接扣划,案件即可执结。谁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却告知杭州中院,涉案的应收账款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扣划,还声称已经完成对本案的履行义务。

  法官立刻对此情况进行核实。经查,山西某中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同样是本案中的这笔应收账款,但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规则,杭州中院的申请执行人对这笔款项有优先权。被执行人明知此情况,但在向杭州中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并未如实报告这笔款项,属虚假申报财产。

  针对被执行人的这个行为,法官送达了“预处罚决定书”,要求在限期内向杭州中院履行全部案款,逾期不履行的,将对被执行人公司罚款100万元,并对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天。

  接到“预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由之前的被动应付变为积极履行,并专门派遣了一组工作人员从山西驱车18小时来杭州汇报情况,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全部案款。案件在“预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对其涉嫌“逃避执行”的行为手写“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不再犯类似错误。

  法官说法: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杭州中院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作出“预处罚决定书”,既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法院发出“预处罚决定书”,3300余万元执行款及时到账 2020-04-10 2 2020年04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