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他买冰毒,一分钱没收,怎么要判刑?”
![]() |
本报记者 唐佳璐 通讯员 海飞 海薇 陈颖智 王婕妤 慕煊
时间:
4月8日
地点:
三门县法院
“我帮他买冰毒,一分钱都没有收,怎么还要判刑啊?”在法庭上,陈某忍不住发问。
2016年,陈某认识了毛某(另案处理)并成为朋友,偶然间,两人发现居然有共同爱好——吸毒。此后,没有购买毒品渠道的毛某,委托陈某帮自己联系购买冰毒。
出于朋友情谊,陈某联系了贩毒人员姜某,出面为毛某购买冰毒4次。前3次,陈某每次购买0.5克冰毒,第4次时,因姜某拿不到冰毒,将毒资退还陈某,后陈某把钱退还给毛某。
去年11月,毛某因吸毒被查获,如实交代了毒品来源,陈某被立案侦查。案发后,陈某觉得自己很冤,认为自己只是帮毛某“代购”毒品,并没有获得经济上的好处。
根据相关规定,代购毒品是指不牟利,仅起到“跑腿”作用的行为,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然而,本案中,陈某虽未牟利,但因毒品卖家是由其联系的,法官认为,该种类似居间行为的帮助购毒行为,为他人提供了毒源信息,对毒品交易的完成有较大帮助作用,实际上促进了毒品的流通,无论该行为是否获利,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认罚,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