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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各债权人签署的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享有对下表所列主体的债权,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附属担保权益、从权利、任何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益、索偿权等)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0年4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2020-04-10 2 2020年04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