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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劝架者身亡,打架双方补偿6万元

法院:劝架属见义勇为,被告双方应适当补偿

  《潇湘晨报》 周凌如 

  2019年2月10日下午,63岁的张某在购物时撞见路边有人起了纷争,跑去劝架。没想到,等纠纷平息,张某却突然晕倒在地,抢救40多天后身亡。

  鉴定结果显示,劝架过程中引起的情绪激动可能诱发了张某动脉破裂。张某家属遂将当时当街打架的双方当事人,诉至湖南新宁县法院,索赔40万元。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有意思的是,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生命权纠纷,张某的劝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打架的当事人不属于侵权人而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老人劝架后突然身亡

  在张某亲属心中,张某乐于助人,深受乡邻好评。2019年2月10日下午,一次购物途中,热心肠的张某发生了意外。

  当日下午2点左右,陈某带着妻子和岳母驾车来到新宁县,因刮倒了曹某摆放在店门前的一把秤,双方发生口角,陈某与曹某的一双儿女打了起来。

  张某恰巧遇到了这一幕,见双方打成一团,场面十分混乱,他挤进人群极力拉架劝阻。没想到当纠纷逐渐平息后,张某却在打架现场晕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3月22日,在抢救了40多天后,张某因基底节区出血并破入脑室导致呼吸系统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称劝架或为诱因

  2019年3月18日,受新宁县公安局的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理了张某的损伤程度及伤病关系分析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张某头部两处小搓擦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轻微;张某本次右侧基底节区出血主要为脑动脉自发性破裂导致的颅内出血,劝架过程中引起的情绪激动可能为动脉破裂的诱因。

  事情发生之后,张某的亲属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与曹某的儿女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并且赔礼道歉。  

  打架双方各补偿3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中,张某上街购物恰遇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和打架,张某不顾自己的安危进行劝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肯定和弘扬。原告认为张某在劝架过程中情绪激动可能诱发脑动脉破裂导致死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定性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两方的纠纷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看出,张某最后因基底节区出血并破入脑室导致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可以看出张某的死亡后果并不一定是劝架造成的。

  本案中,张某不顾安危进行劝架,虽然劝架引起的情绪激动只是可能成为动脉破裂的诱因,被告不是直接的侵权者,但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有利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也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因为这一见义勇为的行为,张某的家属在庭审中陈述,政府承诺将通过相应的途径予以解决张某花费的20余万元医疗费。

  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参与打架的各方作为受益人各补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陈某一方应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在承担责任后,如果认为参与打架的本方亲属应当进行分担,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曹某的儿子和女儿作为打架的另一方,明确表示之前预付的6.6万元系自愿赔偿或补偿,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支持与鼓励,本案中,二人不再进行补偿。

  同时法院认为,三被告不是故意伤害张某,其纠纷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也无直接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补偿张某家属3万元。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7 劝架者身亡,打架双方补偿6万元 2020-04-17 2 2020年04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