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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4月17日

  (2020)浙0102民初874号 

  应裕福: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应裕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874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9日上午14:30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740号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741号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177号

  杭州笛克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志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浙0102民初1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7743号

  杭州臻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宋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6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011号

  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009号

  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109号

  杭州安琪儿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惠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安琪儿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095号

  杭州希达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诗其与被告杭州希达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087号

  胡鉴波:本院受理原告梁仁发与被告胡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1民初232号

  陈祥喜(瑞安市马屿镇水坑村):本院受理原告叶林与被告陈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20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2破1号

  2020年4月13日,本院根据陈伟广的申请裁定受理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680355025)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5月22日前,向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幢25楼,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0051,联系人:冯律师13685779292、沙律师1375810244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2时在本院大法庭(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1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127民初5665号

  杨建泓:原告项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27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建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项烨借款50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杨建泓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127民初5920号

  沈咪咪:原告吴海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27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咪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海明借款7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沈咪咪负担。原告吴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沈咪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临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127民初6015号

  齐卫红: 原告徐美芳与被告齐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27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美芳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齐卫红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5212号

  金苏芳:本院受理原告周亚容诉你、金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05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4民特34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姜妙芬与被申请人朱小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朱小爱(女,194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雀嘴村常青1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4103081946)于2012年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朱小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依法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终1152号

  丽水科艺阀门有限公司:上诉人廖军友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原审第三人丽水科艺阀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民终1152号民事裁定:准许廖军友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 由上诉人廖军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530号

  郭立峰、龚秀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立峰、龚秀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650号

  夏劲、陈晓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3日9: 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447号

  周志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9: 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8号

  胡觉如:本院受理原告叶献剑与被告胡觉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道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t辽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161号 

  郑志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与被告郑志芳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04-17 2 2020年04月17日 星期五